?編號及取樣
水泥出廠前按同標號、同白度編號和取樣。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。
編號按水泥年產量規定:
5萬噸以上,不超過200噸為一編號;
1~5萬噸,不超過100噸為一編號;
1萬噸以下,不超過50噸或不超過三天產量為一編號。
取樣應有代表性??蛇B續取,亦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,總數至少10公斤。
試驗及留樣
每一編號取得的白水泥樣應充分混勻。分為兩等份,一份由水泥廠按本標準第三章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;一份密封保管三個月,以備有疑問時提交國家指定的檢驗機關進行復驗或仲裁。
出廠水泥
出廠白水泥應保證出廠標號和白度。其余品質不符合本標準第二章各項指標的不得出廠。
試驗報告
水泥廠應在水泥發出日起11天內,寄發水泥品質試驗報告。試驗報告中應包括除28天強度以外的本標準第二章所列的各項試驗結果。
28天強度數值,應在水泥發出日起32天內補報。
試驗報告還應填報是否摻加石灰石及摻加量,并應附有該白水泥的品質指標。